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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修改医保办法 持居住证将可参保

2009-05-26医改 来源:全民健康网

  修改建议:取消门诊大病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的门诊统筹。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以后达到门槛以上部分的可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对于因慢性病长期治疗导致过高的医疗费用均可以有一定的报销。

  “实行大病门诊制度后,我们发现一系列不合理的问题。”袁建勇说,一是门诊大病制度病种不合理,病种覆盖率低,只有约20个病种;二是目前深圳实行的是广东省门诊大病准入标准,部分疾病准入标准要高于医学上该疾病的诊断标准,有些参保人由于所患疾病的检验指标不够而无法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这样一来,部分慢性病患者尽管长期药费较高,但由于所患疾病不满足大病病种标准,致使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引起部分参保居民的不满。

  随迁入户老人可按月缴保费

  原《办法》:退休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修改建议:退休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由于原来的一次性缴费额度较高,不少老人为避免给家庭造成较大负担,不会选择参加医保,使得各项针对老人的保障无法落到实处。”袁建勇说,因此,修改稿对该类人员采取参照本市退休人员参保方式按月缴费参加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将下调0.5个百分点

  原《办法》: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1倍、2倍、3倍、4倍。

  修改建议: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满6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2倍、3倍、4倍、5倍、6倍。在提高最高支付额度的同时,修改意见还降低缴费标准。

  “深圳医疗保险在运行过程中安全稳健,节余率较高,达到70%以上,可以适当下调缴费标准。”袁建勇说,经过测算,社保局决定将综合医疗保险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原来的缴费基数的0.5%下调至0.2%,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一致;同时考虑到待遇调整后,综合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仍有较大节余,因此把综合医疗保险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也下调0.2个百分点,确保基金能有效利用。两项算下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其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将会下调0.5个百分点。

  医保账户转向“家庭统筹”

  原《办法》:个人账户只能对本人及其已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子女使用,导致一个家庭里,有的成员账户积累过多,有的账户却不够用的情形。

  修改建议:将个人账户的使用扩大到其家庭成员,实现个人账户家庭统筹。

  “家庭统筹的原则是建立起所有家庭成员之间公用医保账户的通道,我们的目的是为固定的家庭成员建立起一些小组合,在实现共用的同时,也杜绝账户的滥用。”袁建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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