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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完善调解机制处理医患纠纷 重建信任是关键

2010-12-28民生关注 来源:全民健康网

  他山之石

  医疗纠纷调解之

  “天津模式”

  目前,宁波、南京、天津等国内城市都已拥有了一套成熟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今年,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调研组的足迹也踏出了北京,奔赴不同城市实地考察。其中,天津市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值得借鉴。

  2009年初,《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2009年2月1日,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该委员会隶属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接受天津市司法局的指导,其设立及组成人员依法向天津市司法局备案,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对于患者和医院来说是纯粹的“第三方”。该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双方调解,费用由市财政支出。委员会成立后,在医患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受理医疗纠纷。先查清事实、再分清责任、然后依法确定理赔数额,既保证了患方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获得合理赔偿,也保证了医方在无过错情况下不予赔偿,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患双方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由调解委员会出具医疗纠纷调解书,承保公司将依据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理赔。对于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在三日内办结;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五日内办结;30万元以上的,七日内办结。保险公司拖延赔付的,患者或患者家属可以向天津市保监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保险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天津市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新机制。参保医院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负责。《办法》同时规定,索赔金额低于1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索赔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无权自行解决,必须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医患双方自行解决,将对医疗机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医院法人责任。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医疗纠纷数与去年同比下降近70%。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仅10个月,就接待咨询1029件,通过沟通、说服疏导,达到化解矛盾的有272件;在受理的155件医疗纠纷中,调解完结129件,其中调解成功110件,当事人自愿终止18件,调解不成1件,调解成功率达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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