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的方针和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的禁毒工作方针为“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贯彻“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的原则。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送强制戒毒所集中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毒瘾较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戒毒。吸食、注射毒品经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十条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行为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三是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毒品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特点,《刑法》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对每一类具体的毒品犯罪都规定了应当或可以判处罚金。
四是增加了适用刑罚种类。对每一类毒品犯罪,除明确规定适用的主刑外,还规定了相应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