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后,首先得到新农合按规定给予的住院费用补偿,然后医疗救助对于患者的住院费用给予第二次补偿,从而提高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补偿水平确保其对住院服务的可及性。
4.对非救助对象的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部分非医疗救助对象的群众遇到患大病住院治疗发生大额医疗费用而又无力缴纳全部自付部分的住院费用时,医疗救助给予临时救助。具体做法是对于其超过新农合规定的封顶补偿线以上的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补偿。
5. 建议慈善组织给予慈善救助。对于患大病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也无力承担费用补偿时,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向慈善组织建议给予一定的慈善救助。
此外,一些新农合的定点医院还自发地对贫困群众住院给予部分医疗费用的减免也不同程度地缓解了这一人群的医疗费用负担。
两种制度衔接的措施与建议
1.民政部已经针对上述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衔接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很多地方不仅积极执行,还有一些地方如重庆市渝北区、湖北省钟祥市创造性地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也有一些地方没能完全按照上述方式实施救助,建议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2.医疗救助应加强转移支付,提高西部欠发达地区人均医疗救助筹资额。欠发达的西部地区人均医疗救助筹资额过低,代他们缴纳参合费用之后,资金所剩无几。只能实现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衔接的最低层次,无力为救助对象降低新农合起付线、进行新农合后医疗救助二次补偿以及对非救助对象(潜在贫困人口)的临时救助。
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困难,地方筹资能力较弱,需要中央财政更多的扶持。此外,从国家的角度看,医疗救助是通过将国民收入强制性转移支付给贫困人群的,因此,建立区域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机制,在医疗救助资金逐年增加的趋势下,进一步研究更加科学合理地区之间的资金分配机制,调节不同地区之间医疗救助资源不失为一种好的制度。
3.通过召开研讨会、举办培训班和建立例会制度、利用互联网等形式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提高医疗救助和新农合不同层次管理人员的**研究能力和执行能力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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