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潼关县的关二林反复问记者:“你说,我能告他强奸吗?”2010年11月,他10岁的儿子辉辉在失踪一晚后,出现在初冬的麦田里,尸体僵硬,面部痛苦地扭曲,且唯有上身裹着一件单薄的校服,据尸检法医称,辉辉死前可能遭遇过男性的性侵害。4天后,陕西省潼关县公安局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徐潼洛,其也承认了性侵事实。
同性强奸的法律空白
性学研究学者李银河认为,与同性恋弱势地位或得不到法律认可有关
辉辉是个特例,因为所有受到侵害的孩子中就他意外死了。而遭遇同性性侵害,辉辉并非个例。周军提到了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一起强奸案:42岁的男保安,“强奸”了一名18岁的男同事。法院最后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
而性学研究学者李银河,则赞成对刑法中的强奸罪规定进行修改。她说:“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实际上男性也应该是强奸罪的受害者,不能认为只有女的才可以成为受害者,同性之间的性侵害,女性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和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性侵害都应该算构成强奸罪,不能有区别。”她认为,之所以我国刑法上存在对男性遭遇性侵害的法律空白,与同性恋在中国的弱势地位或者得不到法律认可有很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