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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文)

2010-06-12民生关注 来源:全民健康网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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