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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镇居民医保新政实行 10项**减轻负担

2009-11-06民生关注 来源:全民健康网

  ●异地就诊费用也可按规定报销

  对投靠居住外地亲属的老人、儿童,办理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后,在亲属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我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支付。对确因技术、设备原因需转外地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经我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我市三级医院相关标准予以支付。

  ●对特困参保人员进行**

  对低保家庭的参保人员,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由统筹基金进行医疗**。**后基金总体支付比例不超过60%,一个结算年度内不超过3万元。

  ●适时出台门诊医疗费统筹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新政提出,逐步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积极探索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为依托,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和居民健康管理办法。

  有关专家介绍,我市正在研究制订门诊医疗报销办法,也许用不了多久,参保人到社区医院治感冒,也可按比例报销医疗费。

  ●调整未成年参保人结算年度

  未成年参保人员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已缴纳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未成年人,按25元/人的缴费标准缴纳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医保

  **有调整

  昨日记者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1月起,长沙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出台两项新政。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的有关精神,长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8万元,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范围相应调整为8万元至20万元,支付比例维持不变。

  为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实际困难,拟对年度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自付比例在25%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人员实施医疗**。目前医疗**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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