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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铺路”

2010-02-01医改 来源:全民健康网

  本报讯 (记者张忠田)山东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提出了该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原则、措施等,以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努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该意见要求该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管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该意见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新农合医疗定点、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医院评审、职称评审等方面,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接受同样标准、同等条件、同样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间的人才流动。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获得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定点医院资格的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该意见指出,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行业自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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