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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行基本公共卫生试行服务券管理办法

2009-12-02医改 来源:全民健康网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劵管理办法(试行)》。从2009年1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券,可在本省范围内指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免费接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据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券是我省统一为城乡居民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面值分别为壹元、贰元、伍元。《管理办法》规定,2009年—2010年,全省城乡居民每人每年领取服务券15元, 2011年后,随国家****的调整,对服务券**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管理办法》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等服务内容制定了详细的收费标准,当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超出**标准时,按照青海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管理办法》还规定,服务券只能用于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在家庭内部调剂使用,也可赠予他人。但不得兑付现金、实物,不得买卖,不办挂失。服务券有限期为一年,实行考核结算制,每年结算一次,各项目单位将收回的服务券汇总上报县(区、市、行委)卫生局,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将**经费核拨至各项目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扣减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作者:李欣 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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