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但缺乏这样监督制约机制,而且在能效标识制度上采取的是“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模式,也就是说,能效标识上的各种数据都是由生产厂家自己标注的,备案时虽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但检测数据并没要求出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可在企业实验室进行检测。因此,这其实是企业的自我声明。这种“自我声明”的方式就更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法令与其配套,进行制约和监督,才有助于企业形成一诺千金的契约精神。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在“加强监督管理”上,配套法规缺失。
因此,建立完善而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是确保能效标识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如果不加快相关管理法令法规的建设和完善,维护能效标识的权威性,美的现象还会层出不穷。
据悉,有关部门即将出台的《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修正案中,不仅增加了对实验室符合条件监督检查的规定,而且对违规者的处罚,由原来“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奉”,变成了“根据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未粘贴能效标识等不同情况处以1万至3万元和5万至10万元奉。”
我们期待,新办法的出台将使能效标识挤出“水分”,真正成为消费者购买家电产品的“节能秤”。
□新闻回放
2009年7月5日,珠海市消费者李女士从该市圣龙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FR-50DLW/Y-B1的空调。但这台标注着能效等级为二级的产品,经权威机构检测后发现该空调实际能效比尚不到五级能效水平。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低于五级能效标准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于是,消费者李女士将美的空调告上了法庭。同年9月19日,原告因个人原因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