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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 这样显得尊重?

2010-12-13社会万象 来源:全民健康网

  

  漫画:英子工作室

  [延伸背景]

  “性工作者”

  在第二届“性文化节”的专家论坛上,广东省性学学会副会长朱嘉铭对在中国的卖淫女是否适合使用“性工作者”称谓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工作者”是一种被社会大众接受并公认,以劳动者的合法身份进入社会的角色,而卖淫在中国是不允许存在的,还属于打击的对象,称呼妓女或卖淫女为“性工作者”并不合适。

  [话题背景]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刘局长同时表示,对从事性服务者,“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 《新京报》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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