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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未遂被诊“精神病” 女子告医院索赔7.6万

2010-09-26社会万象 来源:全民健康网

  被诊断患有“精神病”,女子起诉医院索赔

  2007年8月27日,丁月到位于海口的海南省某医院接受治疗和检查。丁月在海口住院17天后,医院诊断她患精神分裂症(未定型)。丁月出院后,认为医院诊断有误,故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起诉该医院,诉请法院判决该医院撤销给她出具的精神分裂症(未定型)诊断结论,并判令医院赔偿她实际损失2.62万余元、精神补偿金5万元。

  丁月诉称,她进入被告医院接受检查时,出具了三亚某医院诊断结论,上面明确记载她是由于服用大量精神活性药物引起精神障碍——即安眠药中毒,并不属于精神分裂症的范畴,她在17天治疗后期,精神已完全恢复正常,医院不应诊断她患有精神分裂症。

  今年6月,中×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丁月在2007年8月27日前心境恶劣,2007年8月27日后在被告医院鉴定住院期间,患有镇静催眠药或抗焦虑药所致精神障碍(急性中毒)。司法鉴定意见关于被告医院是否误诊的评定为:从丁月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的角度,被告医院不存在误诊;从临床精神病学角度,评定被告医院存在“将镇静催眠药或抗焦虑药所致精神障碍(急性中毒)”误诊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

  被告医院辩称,2007年8月27日下午,丁月被其家人送入该医院时,意识清楚,衣着不整,定向力完整,多问少答或不答,思维散漫,行为紊乱、冲动打人,时而躺地不动,无自知力……医院辩称,原告系精神病患者,根据法律规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合法的原告民事主体资格。医院在治疗丁月过程中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准确的,有充分的医学依据。该医院在这件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丁月不存在精神损害事实,也无受精神损害的证据,其索赔5万元精神赔偿损失应依法予以驳回;另外,丁月的起诉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丁月的诉讼请求。

  今年8月25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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