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医院辩解说,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明确,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方法得当。医院向法院提交了全套病历,证明了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履行了认真、谨慎、正确、及时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或差错。患者被诊断为左桥小脑角脑膜瘤,手术风险大,合并症多,手术前已向患者家属做了详细交代和说明,家属签字确认其承担该手术风险。患者终因手术出现了合并症死亡,这是疾病发展的结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进行尸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可以延长至7日。如果拒绝拖延超过时间表,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如果对患者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尸检,但原告拒绝尸检,却在患者火化后提出异议,视为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死者死亡原因予以认可,即患者死于术后并发症。
某医院向法院申请由大连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2008年3月,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对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2009年11月,市医学会退鉴,理由是在被告医院提供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影像学资料中,缺少患者2006年11月3日、4日的头部CT片,原告认为最重要的头部影像资料缺失,不同意以现有资料进行鉴定。
今年4月15日,被告医院向法庭称,缺失的两张患者2006年11月3日、4日的头部CT片找到了,向法庭提供了两张CT片,但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该两张CT片时隔两年之久,无法确定真伪以及是否经过修改,所以不同意以此作为鉴定资料使用。
法院:被告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鉴定过程中,被告未能提供患者住院期间的全部影像学资料,致使本案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本案中患者死亡,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造成患者死亡的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此,本案应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处理。
日前,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陪护费共计38万余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8908元,共计43万余元。被告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