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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三部发布证据采集规定 刑讯逼供所得不作证据

2010-05-31社会万象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樊崇义参与了这两个《规定》的论证。他以赵作海案为例,认为这两个《规定》解决了目前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失实的问题。

  樊崇义:赵作海这个案子也算是收集证据方面的一个案例,缺乏证据规则,该鉴定的不鉴定。很多案件在运用证据的成熟度上还不完善。这两个《规定》总结了经验和教训,为证据制度从收集、判断、去伪存真、分辨真假等方面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性措施。

  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方式的存在,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当被告人翻供时,法官对如何采纳被告人的供述经常感到左右为难。首届全国十佳律师岳成认为,造成冤假错案的关键在于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采信。新规定强调了证据认定的有关内容。

  岳成:有利于刑事案件给予办案人,尤其是法官。在证据采信方面有规定,便于操作。只有把证据认定得准确,才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介绍说,新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吕广伦:过去,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我们只是有宣示性的规定,就是非法取得的这些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但是,什么是非法证据,怎么进行排除,都没有规定,这次都予以了规定。它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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