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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提交审议:将建异地医疗结算

2010-10-26民生关注 来源:全民健康网

  泄露参保信息须赔偿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草案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保基金禁违规投资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金”,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为此,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洋打工”需参加社保

  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应当对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草案因此增加规定,明确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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