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要闻
健康警示
社会万象
民生关注
医学前沿
食品安全
医药资讯
新闻专题
排行榜
精彩回顾
疾病知识
医院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民生关注 >> 正文

南宁将调整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 禁收取赞助费

2010-08-24民生关注 来源:全民健康网

  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的幼儿学前班(接收学龄前儿童入学)可向接受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学校收取的教育费,主要用于学前班编外任教老师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南宁市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公办学校学前班教育费收费标准,具体为:城市学校500元/人·学期,乡镇及以下学校350元/人·学期。

  收费标准调整后,幼儿园和学校学前班不得再收取与幼儿入园(学)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能跨学期预收费用

  南宁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是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育费和教育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费和教育费。

  根据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和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费和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费和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费和教育费。

  物价部门要求,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学生家长发现学校存在乱收费行为,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12>>
猜你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