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类经济犯不入死罪时机不成熟
同为经济类的犯罪,贪污受贿罪等经济类犯罪的死刑没有在此次废除之列。对此,贾宇表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目前反腐败的压力很大,任务很重。贪腐犯罪对党和国家的危害大,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立法界、司法界废除此类死刑就很难达成共识。第二方面是因为民意,老百姓对贪腐犯罪深恶痛绝。
“最终经济类犯罪的死刑都会被排除,现在还是时机不成熟。”贾宇介绍,学术界一直在呼吁废除经济类犯罪的死刑。从根本上来说,制度上设定一个死刑,与人的生命权、人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不相符合的。另外,从功利与实际的角度来讲,犯罪的情况很复杂。并不是说,你有死刑犯罪就没有了,没有死刑犯罪就泛滥。这只是人们的善良愿望,实际上并非如此。控制和减少犯罪,主要还是要靠制度,让人不敢犯,不能犯,不愿犯。而不是让人觉得犯罪很容易,贪污者拿钱,他的心理,肯定不会想着死刑,而是不会被处罚,不会被揭发。要打消他的犯罪念头,还是要从制度上筑起一道道监督的堤坝,解除他的侥幸心理。“如果90%的人犯罪都没事,你抓住10%的人五马分尸又有什么用?”
“减少死犯罪名应是一个过程,要有先后顺序的取舍。”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也认为,经济类犯罪的侵害性质比较单纯,用重刑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并不一定要用死刑。但他表示,死刑同时还是社会**的一部分,必须要考虑全民的价值判断。在贪腐犯罪的背后是公共利益,不光是对个体利益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整体利益的破坏。“它会破坏人们对国家制度的信任,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遏制贪腐,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手段,死刑还是一定的威慑作用。”孙国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