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