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标准 单位7%个人2%
本报讯 新办法执行后,医保该如何缴费呢?《实施方案》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了明确,即: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
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区县缴费基数差异较大等因素,我市允许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县在启动市级统筹3年内,对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参保单位在核定参保职工最低缴费基数时,对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在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90%、95%和100%的比例,分3年逐步过渡到市上水平,从而避免因缴费基数提高过快造成上述区县的区县属参保单位出现脱保、退保的现象。
按照《方案》要求,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含退休人员)。
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费将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