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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镇女性明年起生育最高**1200元

2009-12-18民生关注 来源:全民健康网

   首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属于第一次**,待遇支付采取定额**的办法,超过定额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定额**的标准分别为:正常分娩:省级医院400元,市级医院500元,区级医院600元;非正常分娩:省级医院500元,市级医院600元,区级医院700元。

  专项**:明年最高500元

  在居民医保定额**的基础上,由居民生育专项**基金给予二次**,具体**标准(不分医院级别)为:

  2010年正常分娩**300元,非正常分娩**500元;2011年正常分娩**500元,非正常分娩**700元;2012年正常分娩**700元,非正常分娩**900元。

  对于近几年要生孩子的女性朋友,有一个好消息。

  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生孩子,在享受医保**的同时,还可获得另一项额度不低的生育**。

  试点

  将**提至生育费用的80%

  记者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长春市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到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截至目前,共有1365名参保居民享受了生育定额****,居民医保基金共支出81.3万元,平均每人**596元,减轻生育居民个人的负担。

  今年8月,长春市被国家确定为居民生育保险首批7个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长春市近期出台了《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通过市区两级财政**,建立居民生育**基金,对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给与二次**,进一步减轻居民生育的负担。

  试点的目标,是从2010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将居民生育**标准提高到平均生育费用总额的80%左右,此方案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基金,由长春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2010年参保居民人均**标准为5元,以后根据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调整。专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记征税、费。

  长春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可以依照本方案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孩子时享受的待遇分两次进行**。

  参保居民经批准后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在本市生育的相应补偿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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