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10月8日专电(记者沈汝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最高将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医疗**。
据介绍,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赡养)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1500元且低于5000元的部分,**50%;5000元以上的部分,**70%。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满5年的老年居民,以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的部分,**50%;6000元以上的部分,**70%。
根据规定,自付医疗费困难**对象符合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标准的,按标准高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金额为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