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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国家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提15%

2009-09-29民生关注 来源:全民健康网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王东明、顾磊)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达到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达到2008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据主管这一工作的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董华中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9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共安排抚恤**经费173亿元,惠及620万优抚对象。

  董华中透露,国家这次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在2008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4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标准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2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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