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儿染艾滋 向医院索赔败诉
綦江县农妇及新生婴儿感染艾滋病,家属状告医院和血站一案宣判,原告张军与儿子林林索赔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张军随即提出上诉。
判决 死者之夫败诉
张军之妻刘梅在綦江县中医院产下一男婴即林林,由于产后大出血,医院为她输血600ml。两年后,刘反复出现咳嗽、胸痛等症状,在新桥医院经HIV抗体确认刘梅和林林HIV-1抗体为阳性。2天后,刘梅死亡。张军认为,妻儿感染HIV病毒,是因为妻子产后接受输血所致,故要求中医院和血站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0万元。
庭审中,渝中区医学会、重庆市医学会先后两次作出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被告的采血和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属医疗事故。张军提出,刘梅所输的血来自3个人,其中一人的身份与献血登记表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出生时间和住址等不符。法院委托当地警方对此进行了查询,证实了这个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提出献血者刘某的身份情况不属实,但不能否认血站采取了必要的检验技术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证明献血者的血液不合格。綦江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表示自愿给付林林补偿费5万元,但张军表示坚决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