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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损一罚十”到底是重还是轻

2009-06-01食品安全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5月31日新华社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损一赔一”。应该说,“损一罚十”进入《食品安全法》,是对消法这一条款的“继承和升华”,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震慑食品经营者的作用。但且不说这样的惩罚,是否有不少公众担忧的“过轻”之嫌,检视之下不难发现,从“损一罚十”进入法律,到这样的法律条款切实起到保护公众权益之间,还有不少方面的工作要做。比如配套法规和制度的完善,比如与地方性相关法规的衔接,比如能否在现实中被切实执行,如此等等。

  拿“损一罚十”这一条款来说,法律文本的确认,并不代表着相关问题的就此解决。前两天有条新闻说,消费者怀疑一瓶食用油有问题,结果质检部门开出的检测费居然是油价的50倍,在这种情况下,“损一罚十”还有什么意义?

  在笔者看来,要想使这一条款切实起到保障消费者权益、震慑经营者的作用,一方面,投诉、举报、诉讼渠道必须保证高效、通畅,而且必须“低成本”,或者给出司法解释,这一类的维权成本计入那个“损一”里面去。另一方面,如果假冒伪劣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相关方面赔偿责任,不应该止步于“损一罚十”层面,应该有更为明晰和细致的划分。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受到伤害的消费者的赔偿,应该突破以商品的价格为基数的局限,代之以消费者受害的全部为基数。 (河南 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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