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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自费药品比例应控制在5%内

2010-05-21医药资讯 来源:全民健康网

  本报讯(记者赵倩)乡镇卫生院自费药品,比例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5%以内。昨日记者获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已下发通知,为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调整了《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通知要求,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新农合用药目录只能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品种。非试点县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中的药品。

  根据要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要高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5个百分点。未纳入《用药目录》的药品不予报销补偿。如果需使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告知和签字制度;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乡镇卫生院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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